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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华信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投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3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1828号文《关于核准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4.2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784.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0,000.62万元,发行费用总额2,783.38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1月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46001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1年产8000吨智能卡基材项目10,671.82
2年产4000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4,903.80
3研发中心项目4,425.00
合计20,000.62

(二)募投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向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1)累计投入金额(2)投资进度(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1年产8000吨智能卡基材项目10,671.8210,717.35100.43%2018年12月31日
2年产4000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4,903.805,032.30102.62%2019年08月31日
3研发中心项目4,425.004,818.69108.90%2020年12月31日
合计20,000.6220,568.34--

上述累计投入金额全部为募集资金及利息,截至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三个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详见2019年2月22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编号:2019-007),2019年7月22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编号:2019-041),2020年12月19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编号:2020-051)。

二、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延期时间

截至目前,研发中心项目募投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因疫情原因研发中心进口设备未能按计划运达公司并完成设备安装工作,故拟对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时间适当延后,具体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前)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
1研发中心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

(二)延期的原因

前次延期情况详情见2019年9月13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编号:2019-059)。

本次延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研发中心项目所购研发设备均从德国等国家进口,今年受疫情影响,进口设备未能按原计划运达公司,且境外设备安装人员因疫情原因也未能如期到达公司安排调试设备,导致研发中心项目无法按期完成。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拟将“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研发中心项目的延期是公司结合境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判断。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尽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四、履行的必要程序

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事项于2020年12月28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项目进行延期。

2、监事会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项目进行延期。

监事会意见:本次项目延期是公司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的表决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调整,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项目进行延期。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延期是基于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延期事项于2020年12月28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延期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兵肖继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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