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租关联方亚丁公司宏福科技园28号房产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宇莹 董嘉鹏 徐可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