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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0年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0年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

依法回避表决。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 年12月28日,并同意授予312名首次激励对象合计821.2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0年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0年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0 年12月28日,并同意授予8名预留激励对象合计16.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周玮、冯渊、任立勇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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