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和有关资料,现就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公司部分土地事项和协议转让公司部分工业用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公司部分土地事项的独立意见
1、我们对《关于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公司部分土地事项的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和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出让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一是
支持地方政府新材料产业布局,盘活公司闲置土地资产,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二是本次交易的价格以独立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允。三是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协议转让公司部分工业用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我们对《关于协议转让公司部分工业用地的议案》进行了事
前审查和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协议转让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一是加快皖维金泉新建项目的建设进度,推动关联方新材料产业的发展,盘活公司闲置土地资产,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二是本次交易
公司聘请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标的土地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具有专业土地评估资质及资格,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三是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四是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吴福胜、高申保、张正和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五是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页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戴新民
尤 佳
崔 鹏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