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20-03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八届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在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到会9人。本次会议由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公司部分土地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巢湖市新材料产业规划,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经巢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20年度第6次主任(扩大)会议批准,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将本公司位于巢湖市凤凰山街道灯塔社区境内、皖维路西侧,土地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的部分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收储,收储面积共计为40,807.74m
(合
61.21亩),用于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德瑞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
为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选聘安徽弘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本次
交易的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本次土地收储的交易价格。
安徽弘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法定土地评估程序,采用市场比较法对本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所载土地面积861.08m
(合1.29亩)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地价为131元/ m
(合8.73万元/亩);对本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所载土地面积39,946.66m
(合59.92亩)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地价为154元/ m
(10.27万元/亩),并分别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
按照上述评估结果,2020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巢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收储土地面积为40,807.74m
(合61.21亩),土地补偿费用为626.64万元,其中本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4号)所载土地面积1.29亩,按评估地价8.73万元/亩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用为11.26万元;本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51669号]所载土地面积59.92亩,按评估地价
10.27万元/亩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用为615.38万元。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
1、同意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评估地价收储本公司40,807.74m
(合61.21亩)闲置工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费用为626.64万元。
2、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土地处置事宜。
本议案所涉及的资产处置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2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协议转让公司部分工业土地的议案》。(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吴福胜、高申保、张正和对该关联事项回避表决)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拟新建两个新材料项目,项目选址需占用本公司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出让工业用地36,695.95m
,其中20Kt/a改性水基型聚醋酸乙烯系列胶粘剂项目需用地12,649.94m
;30万m
/a高精密绿色板材、砌块装配式墙体项目需用地24,046.01m
。为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公司选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本次土地转让的交易价格。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法定土地评估程序,采用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本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25号]所载土地面积12,649.94m
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巢国用(2015)第0345号]所载土地面积24,046.01m
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地价均为193元/ m
,并分别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
按照上述评估结果,2020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皖维金泉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转让本公司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出让工业用地36,695.95m
,用于皖维金泉新建项目建设用地,协议转让总价款为7,082,318.35元。
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
1、同意本公司将上述地块工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给皖维金泉,作为皖维金泉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
2、同意公司按照评估价格,向皖维金泉协议转让本公司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出让工业用地36,695.95m
,协议转让总价7,082,318.35元。
3、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土地转让事宜。
本议案所涉及的资产处置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2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