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作为对价购买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下称“标的资产”),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下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我们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签署后,公司及各方均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但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历时较长,受到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较本次交易筹划之初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认为现阶段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审慎研究并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公司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本次交易相关申请文件。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签署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协议终止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交易对方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佰能共合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赵庆锋等41名自然人签署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协议之终止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文海 佟 琼 黄德汉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