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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指定高管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聘任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聘任陈鸿基先生担任副总经理、指定张戈坚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聘任陈倩颖女士担任证券事务代表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阅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资料,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均能满足其所受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上述事项的审议、表决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经审阅被提名人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岗位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陈鸿基先生担任副总经理;指定张戈坚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聘任陈倩颖女士担任证券事务代表。

二、关于签订《越南海防深越安阳工业区物业服务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构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王戈、谢畅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推进国际化产业布局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稳定发展。关联交易定价系交易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签订《越南海防深越安阳工业区物业服务合同》。

(本页无正文,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名:

袁鸿昌 梅永红 李青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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