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53号)核准,公司2016年8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00股,发行价为
9.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9,75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5,300,000.00元,余额为人民币204,450,000.00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516,584.8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933,415.15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8月23日出具天职业字[2016]14586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朝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10号)核准,公司2017年8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4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813,660.00股,发行价为16.69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313,999,985.4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9,622,641.5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4,377,343.90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天职业字[2017]1625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并修订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根据《管理制度》要求,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银行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与保荐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江阴青阳支行、浦发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17年8月,与保荐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浦发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单位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户账号 | 截至本公告日余额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江阴青阳支行 | 526169212371 | 0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 | 92050154500000662 | 0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 | 92050078801400000019 | 0 |
合计 | - | - | 0 |
三、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对应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已经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销户处理。截止2020年12月28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的对应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5.中国银行江阴青阳支行、浦发银行江阴朝阳路支行销户证明、对账单。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