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李京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71,187,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31%。其中,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1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215,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70,092,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1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094,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1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74.24%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70,80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3%;反对3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8,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539%;反对38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转让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1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73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9%;反对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8,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2.4101%;反对4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706%;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93%。关联股东周新基先生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军、陆勇洲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