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
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0)第110ZA1050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收悉。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所提财务会计问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对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专项说明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问题四:关于未决诉讼及仲裁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截至2020年11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案件。
请发行人:
(1)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涉及发行人的未决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结合未决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未来可能承担的损失,补充披露未决诉讼、仲裁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及其依据。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
回复:
一、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涉及发行人的未决诉讼及仲裁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案件的有关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和风险如下: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诉金额(万元) | 对发行人影响 | 案件进展情况 | 是否构成上市的法律障碍 |
1 | 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反诉被告) | 发行人(反诉原告) | 咨询服务合同纠纷 | 本诉请求44.90万元,反诉请求12.00万元 | 发行人在本案一审本诉中胜诉,反诉中法院支持了发行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且该案件所涉金额较小,即使发行人败诉需要支付相应款项,也不会对发行 | 该案二审已于2020年5月14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法院尚未判决。 | 否 |
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
2 | 崔国龙 | 发行人 | 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纠纷 | 71.83 | 案件涉诉金额占2020年1-6月的营业收入比例为0.40%,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 | 该案已于2020年9月21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法院尚未判决。 | 否 |
3 | 发行人 | 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设备采购合同纠纷 | 490.99 | 案件涉诉金额占2020年1-6月的营业收入比例为2.74%,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 | 该案已于2020年9月17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法院尚未判决。 | 否 |
4 | 上海彧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服务合同纠纷 | 37.52 | 案件涉诉金额占2020年1-6月的营业收入比例为0.21%,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 | 该案已于2020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仲裁院尚未裁决。 | 否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涉诉金额(万元) | 是否计提负债 | 依据 |
1 | 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发行人(反诉原告) | 本诉请求44.90万元,反诉请求12.00万元 | 未计提 | 一审发行人胜诉,二审败诉的可能性较小,且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故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
2 | 崔国龙 | 发行人 | 71.83 | 未计提 | 崔国龙为劳务公司员工,与仕净环保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仕净环保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安装合同明确约定,劳务公司应为其派驻人员在服务期间购买保险、支付工资、福利和津贴,如服务期间发生意外导致技术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劳务公司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上述案件的诉讼结果及赔付金额均具有不确定性,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
3 | 发行人 | 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490.99 | 未计提 | 公司作为诉讼原告,胜诉后将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
4 | 上海彧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37.52 | 未计提 | 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
诉状、上诉状、判决书、调解书等文件;
3、取得发行人对尚未了结的诉讼以及仲裁案件的确认文件;
4、向外部法律顾问了解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了解其对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争议事项和可能结果的判断,获取外部法律顾问关于未决诉讼、仲裁的专业意见;
5、取得公司关于未决诉讼、仲裁计提预计负债情况及其依据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1、因上述案件涉诉金额占2020年1-6月的营业收入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发行人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均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六:关于客户类型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客户中存在较多建筑工程总包方、贸易商,对于政府代建项目、最终用户发包建设项目,一般由总包方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其中包括环保设备的采购;部分最终用户或总包方为提高效率,制定贸易商代为集中采购。请发行人:
(1)按客户类型披露报告期各期客户为最终用户、总包方、贸易商的销售收入情况,客户结构中总包方、贸易商比例较高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一致;
(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泛半导体(进一步细分为光伏和其他泛半导体领域)、钢铁冶金、水泥建材等主要应用领域的客户数量和收入中总包方、贸易商的比例,贸易商客户主要集中于光伏、光电等泛半导体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
(3)以具体实际案例,结合发行人产品定制化程度高、与制程企业生产系统关联性强等特点,补充披露直接客户为贸易商、总包方的情形下,贸易商、总包方与最终使用方关于发行人产品需求提出、价格协商、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主体、价款支付、安装调试、验收使用、发行人产品所有权归属及转移、产品最终使用方参与到与发行人的合作的具体方式、相关生产线建设、产权设定、采购/租赁等方面的约定及相关安排,分析其商业逻辑及其合理性,如不同项目存在差异化安排,请根据项目运作情况分类予以披露。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客户为总包方或贸易商的销售真实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按客户类型披露报告期各期客户为最终用户、总包方、贸易商的销售收入情况,客户结构中总包方、贸易商比例较高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一致;
(一)按客户类型披露报告期各期客户为最终用户、总包方、贸易商的销售收入情况
报告期各期客户为最终用户、总包方、贸易商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最终用户 | 总包方 | 贸易商 | |||
主营业务收入 | 占比 | 主营业务收入 | 占比 | 主营业务收入 | 占比 | |
2020年1-6月 | 4,408.58 | 24.62 | 8,182.17 | 45.69 | 5,318.88 | 29.70 |
2019年度 | 24,554.60 | 33.46 | 18,777.44 | 25.59 | 30,054.70 | 40.95 |
2018年度 | 30,203.45 | 44.16 | 5,813.32 | 8.50 | 32,381.74 | 47.34 |
2017年度 | 21,999.10 | 56.02 | 1,800.92 | 4.59 | 15,467.11 | 39.39 |
行采购。
(1)报告期内,发行人完成了总包方客户的环保设备供货项目主要有南通建工为总包方的南通通州湾光伏电池项目、龙海建设为总包方的金寨嘉悦光伏电池项目、中建材为总包方的登封中联水泥氮氧化物深度治理项目、中建二局为总包方的光伏电池片项目等大型项目,使得发行人报告期来自总包方客户的收入占比有所上升。
(2)报告期内,发行人完成了南昌多个产业园的环保设备供应。南昌产业园系政府代建项目,终端用户为欧菲光、兆驰股份、国电投等泛半导体企业,总包方南昌凯华、洪宇建设负责厂房及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采购。由于采购工作量大,为便于项目管理、提高效率,总包方在与发行人建立合作意向后,指定南昌茂吉等公司作为供应商管理方与发行人签订合同。2017-2019年,发行人来自南昌产业园项目的收入占比分别为36.35%、45.96%、33.25%,该类收入作为贸易商客户类型收入统计。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三、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一)主要产品生产与销售情况/2、报告期向主要客户销售情况”部分就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客户结构中总包方、贸易商比例较高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一致
工业厂房除生产车间、办公楼、食堂、宿舍等房屋建筑物外,还包括环保设备、供水设备、配电设备、动力设备等配套系统。经查询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其他环保设备公司、厂房配套设备公司(除环保设备外)、光伏生产设备公司也存在主要客户为建筑工程总包方或贸易商的情形,具体如下:
1、其他环保设备公司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客户情况 |
国林科技 | 臭氧设备设计与制造、臭 | 中国市政工程华 | 总包方 | 2017年前五大客户 |
(300786) | 氧应用工程方案设计与臭氧系统设备安装、调试、运营及维护 | 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 | 总包方 | 2018年第一大客户 | ||
德创环保(603177) | 脱硫设备、脱硝催化剂、除尘设备、烟气治理工程、水处理工程 |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总包方 | 2013-2015年及2016年1-6月,均为第一大客户。 |
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 | 贸易商 | |||
金科环境(688466) | 环保装备及技术解决方案、运营服务,污废水资源化产品生产和销售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总包方 | 2018年、2019年均系前五大客户 |
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总包方 | 2017年为第一大客户,2018年为第二大客户 | ||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 总包方 | 2019年为前五大客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客户情况 |
泰豪科技(600590) | 电力系统集成、智能应急电源产品、车载通信指挥系统、军用电站 | 南昌市茂吉贸易有限公司 | 贸易商 | 201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 |
威腾电气 (预披露) | 母线、中低压成套设备、铜铝制品 | 南昌市茂吉贸易有限公司 | 贸易商 | 201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 |
中控技术(688777) | 自动化控制系统、自动化仪表、工业软件 |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总包方 | 2018年、2019年前五大客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客户名称 | 客户类型 | 客户情况 |
奥特维(688516) | 晶体硅光伏行业、锂动力电池行业的高端智能装备 | 上海久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贸易商 | 2019年为前五大客户 |
上海世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贸易商 | 2018年为前五大客户 | ||
上海鸿骞贸易有限公司 | 贸易商 | 2016年为前五大客户 | ||
迈为股份(300751) | 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生产线成套设备 | 上海久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贸易商 | 2018年1-6月前十大客户 |
极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贸易商 | 2016年第一大客户 | ||
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贸易商 | 2016年前五大客户 | ||
罗博特科(300757) | 光伏电池自动化、智能化设备 | 上海久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贸易商 | 2016年前十大客户 |
综上所述,发行人客户结构中总包方、贸易商的收入占比较高主要系客户项目类型及项目建设模式所致,具有合理性。环保设备公司、厂房配套设备公司、光伏生产设备公司也存在主要客户为总包方或贸易商的情形,公司上述情况与同行业公司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泛半导体(进一步细分为光伏和其他泛半导体领域)、钢铁冶金、水泥建材等主要应用领域的客户数量和收入中总包方、贸易商的比例,贸易商客户主要集中于光伏、光电等泛半导体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各期泛半导体(进一步细分为光伏和其他泛半导体领域)、钢铁冶金、水泥建材等主要应用领域的客户数量和收入中总包方、贸易商的比例
1、泛半导体、钢铁冶金、水泥建材等主要应用领域的客户数量中总包方、贸易商的比例
报告期各期泛半导体、钢铁冶金、水泥建材等主要应用领域的客户数量中总包方、贸易商客户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
期间 | 应用领域 | 终端用户数量占比 | 总包方数量占比 | 贸易商数量占比 | |
2020年1-6月 | 泛半导体 | 光伏 | 36.36 | 50.00 | 13.64 |
光电及其他 | 100.00 | - | - | ||
钢铁冶金 | 100.00 | - | - | ||
水泥建材 | - | 100.00 | - | ||
2019年度 | 泛半导体 | 光伏 | 56.82 | 29.55 | 13.64 |
光电及其他 | 72.73 | 18.18 | 9.09 | ||
钢铁冶金 | 33.33 | 66.67 | - | ||
水泥建材 | 50.00 | 50.00 | - | ||
2018年度 | 泛半导体 | 光伏 | 67.57 | 27.03 | 5.41 |
光电及其他 | 66.67 | - | 33.33 | ||
钢铁冶金 | 60.00 | 40.00 | - | ||
水泥建材 | 100.00 | - | - | ||
2017年度 | 泛半导体 | 光伏 | 66.67 | 22.22 | 11.11 |
光电及其他 | 47.37 | 42.11 | 10.53 | ||
钢铁冶金 | 66.67 | 33.33 | - | ||
水泥建材 | 100.00 | - | - |
注: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客户进行了合并。
2、泛半导体、钢铁冶金、水泥建材等主要应用领域的收入中总包方、贸易商的比例报告期各期泛半导体、钢铁冶金、水泥建材等主要应用领域的收入中总包方、贸易商客户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
期间 | 应用领域 | 终端用户收入占比 | 总包方收入占比 | 贸易商收入占比 | |
2020年1-6月 | 泛半导体 | 光伏 | 19.18 | 42.27 | 38.55 |
光电及其他 | 100.00 | - | - | ||
钢铁冶金 | 100.00 | - | - | ||
水泥建材 | - | 100.00 | - | ||
2019年度 | 泛半导体 | 光伏 | 36.96 | 43.90 | 19.14 |
光电及其他 | 5.42 | 8.98 | 85.60 | ||
钢铁冶金 | 90.94 | 9.06 | - | ||
水泥建材 | 1.88 | 98.12 | - | ||
2018年度 | 泛半导体 | 光伏 | 71.22 | 24.72 | 4.07 |
光电及其他 | 3.00 | - | 97.00 | ||
钢铁冶金 | 99.75 | 0.25 | - | ||
水泥建材 | 100.00 | - | - | ||
2017年度 | 泛半导体 | 光伏 | 75.38 | 12.13 | 12.48 |
光电及其他 | 6.99 | 1.03 | 91.98 | ||
钢铁冶金 | 97.36 | 2.64 | - | ||
水泥建材 | 100.00 | - | - |
素考虑,部分客户会采用政府代建或总包模式进行建设,终端用户或业主方通常不会与发行人单独签订采购协议,而是将厂房及配套系统全部发包给总包方,在与终端用户达成合作意向、确定项目方案后,发行人供应的环保设备作为其厂房配套系统的一部分,会与其总包方或指定的贸易商签订具体的供货合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参与的汽车制造、精细化工、钢铁冶金等项目,大多为现有厂房新增环保设备或原有环保设备更新改造,仅为环保设备投资,项目规模较小,故终端用户一般会与发行人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参与的水泥建材项目主要为中建材集团内水泥产线上新及改造的环保设备供应,由于涉及产线的上新及改造,项目总投资规模相对较大,为便于采购管理、提高执行效率,由中建材集团内集采平台公司作为总包方进行集中采购,并与发行人签订具体的供货合同。综上,发行人贸易商客户主要集中于泛半导体领域,主要受客户项目类型及项目建设模式等因素影响,作为采购管理方的该类贸易商客户通常由终端用户或总包方指定,具有合理性。
三、以具体实际案例,结合发行人产品定制化程度高、与制程企业生产系统关联性强等特点,补充披露直接客户为贸易商、总包方的情形下,贸易商、总包方与最终使用方关于发行人产品需求提出、价格协商、订立合同、合同订立主体、价款支付、安装调试、验收使用、发行人产品所有权归属及转移、产品最终使用方参与到与发行人的合作的具体方式、相关生产线建设、产权设定、采购/租赁等方面的约定及相关安排,分析其商业逻辑及其合理性,如不同项目存在差异化安排,请根据项目运作情况分类予以披露;以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晶光伏电池环保设备供应项目和南昌产业园环保设备供应项目为例,分析如下:
客户名称 | 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南昌市茂吉贸易有限公司 |
客户类型 | 总包方 | 贸易商(总包方指定的供应商管理方) |
最终使用方 | 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欧菲光及其子公司、兆驰股份及其子公司、国家 |
电投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产品需求提出 | ||
价格协商 | 公开招标确定合同价格 | 发行人与总包方进行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确定合同价格 |
订立合同 | 通过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 | 发行人与总包方指定的管理方订立合同 |
合同订立主体 | 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包方) | 发行人与总包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方共同签订《采购框架协议》,正式采购前,发行人与总包方指定的管理方签订销售合同 |
价款支付 | 由总包方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发行人付款 | 由管理方向发行人付款,总包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
安装调试 | 由发行人提供设备的指导安装、系统调试 | 由发行人提供设备的指导安装、系统调试 |
验收使用 | 系统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发行人、总包方、管理方三方各自指定或授权的有资格的现场验收人对设备的外观、性能指标、运行情况等进行查验,验收合格后,管理方、总包方、发行人共同签署验收证明 |
发行人产品所有权归属及转移 | 发行人产品所有权在验收后转移给业主方 | 发行人产品所有权在验收后转移给业主方 |
最终使用方参与到合作的具体方式 | 业主方根据使用方提出的初步设计方案,按照使用方要求定制生产基础设施,包括厂房等建筑设施和配套设施,并参与验收过程 | 设备最终用户为确保设备在性能、技术指标等方面符合其使用要求,会参与方案沟通及项目执行,并参与设备验收 |
相关生产线建设 | 项目总投资超过70亿元。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实现年平均营业收入37.39亿元,年均净利润3.98亿元。 | 报告期内,发行人完成了向南昌高新未来科技园(新兴产业园项目)、南昌高新电子信息产业园、南昌临空欧菲光产业园、南昌经开欧菲光二号园区的供货。上述产业园的规划及建设情况请参见“《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问题三:关于主要客户/六/(一)”。 |
产权设定 | 发行人所销售废气设备属于厂房的配套设备,其产权在验收后转移给业主方。 | 发行人所销售设备属于厂房的配套设备,其产权在验收后转移给业主方。 |
采购/租赁等安排 | 使用方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厂房及配套设备。 | 使用方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厂房及配套设备。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三、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一)主要产品生产与销售情况/2、报告期向主要客户销售情况”部分就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客户为总包方或贸易商的销售真实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报告期各期收入明细表,查阅并复核总包方和贸易商客户名单,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百度搜索引擎等查询其基本情况;
2、查阅发行人与总包方和贸易商客户签订的合同、招投标相关资料(如有),
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确认使用方;向总包方和贸易商客户发函,访谈总包方和贸易商客户,访谈主要的最终用户,实地查看发行人向总包方和贸易商客户销售的设备;选取主要项目执行穿行测试程序;
3、取得主要总包方、贸易商客户中业主方和最终使用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发行人所销售设备已验收合格,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争议、纠纷、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4、通过同花顺、巨潮资讯等查询环保行业其他公司、设备制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公开资料,了解其是否存在主要客户为总包方、贸易商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1、发行人向总包方和贸易商客户的销售是真实的;
2、客户结构中总包方、贸易商比例较高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3、发行人光伏行业中贸易商客户收入占比较高主要系客户项目类型、项目建设模式所致,具有合理性;
4、总包方、贸易商客户的获取过程、方案设计、安装调试等符合商业逻辑,具有合理性,不同项目不存在较大差异。
问题七:关于营业收入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2018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29,131.37万元,其中来自泛半导体行业的收入同比增加30,534.37万元。从2017年末到2020年6月末,泛半导体行业客户应收账款变动金额中88.07%来自光伏行业。
请发行人:
(1)按细分行业披露报告期内来自泛半导体行业的收入构成情况;
(2)结合2018年以来光伏行业政策、新增装机量和行业投资变化情况等,披露发行人向光伏行业客户销售收入与光伏行业景气度变动是否匹配;
(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已上市的光伏设备制造商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情况,部分光伏设备制造商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但发行人周转率较低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按细分行业披露报告期内来自泛半导体行业的收入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泛半导体行业收入按细分行业的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细分行业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光伏 | 13,796.91 | 99.87% | 29,529.67 | 50.88% | 23,205.64 | 41.72% | 9,563.99 | 38.13% |
光电及其他 | 18.58 | 0.13% | 28,508.19 | 49.12% | 32,410.40 | 58.28% | 15,517.68 | 61.87% |
合计 | 13,815.49 | 100.00% | 58,037.86 | 100.00% | 55,616.04 | 100.00% | 25,081.67 | 100.00% |
二、结合2018年以来光伏行业政策、新增装机量和行业投资变化情况等,披露发行人向光伏行业客户销售收入与光伏行业景气度变动是否匹配;
2018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光伏行业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部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主要政策文件如下:
文件名 | 颁发机构 | 文号 | 颁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 | 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 | - | 2018-4-11 | 到2020年,智能光伏工厂建设成效显著,行业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实现突破,支撑光伏智能制造的软件和装备等竞争力显著提升;智能光伏产品供应能力增强并形成品牌效应,“走出去”步伐加快;智能光伏系统建设与运维水平提升并在多领域大规模应用,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解决方案供应商。 |
《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 发改能源(2018)823号 | 2018-5-31 | 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加快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强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 |
《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发改能源〔2019〕19号 | 2019-1-7 | 明确了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鼓励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补偿等,进一步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 |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 | 发改价格〔2019〕761号 | 2019-4-28 | 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0.45元、0.55元。此外,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
《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国能发新能〔2019〕49号 | 2019-5-28 | 积极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严格规范补贴项目竞争配置。上网电价是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2019年度安排新建光伏项目补贴预算总额度为30亿元,其中,7.5 |
亿元用于户用光伏,补贴竞价项目按22.5亿元补贴总额组织项目建设,两项合计不突破30亿元预算总额。 | ||||
《六部门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 工信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 工信厅联电子〔2019〕200号 | 2019-8-29 | 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
《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 国能发新能〔2020〕17号 | 2020-3-5 | 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平价上网项目建设,有序推进风电需国家财政补贴项目建设,积极支持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稳妥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合理确定光伏需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竞争配置规模等。 |
《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 | 发改价格〔2020〕511号 | 2020-3-31 | 对集中式光伏发电继续制定指导价,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Ⅲ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0.40元、0.49元。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降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降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
数据来源:Solar Power Europe2019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规模达115GW,创历史新高。截至2019年底,全球光伏组件现有产能达218.7GW,产量达138.2GW,分别同比增长14.9%和19.3%。2010-2019年全球组件产能和产量基本保持逐年增长态势,2019年组件产量增速明显回升,系海外市场需求爆发影响所致。
数据来源:CPIA(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从制造业布局来看,全球光伏产业生产制造重心仍然在亚洲地区,亚洲地区产能约占全球总产能的95.1%,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2019年,受益于海外市场增长,我国光伏各环节产业规模保持快速增长势头,中国大陆依然是全球组件最大生产区域,中国光伏组件产量达到98.6GW,同比增长17.0%。在海外光伏应用市场快速增长拉动下,我国光伏组件出口规模已连续三年大幅增长,平均增速超45%。
数据来源:CPIA(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报告期内,受益于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带来的增量产品需求,我国光伏各环节产业规模保持快速增长势头。我国光伏组件生产企业陆续新增或扩建产能,带动了相关环保设备需求的持续增长,公司2017年-2019年来自光伏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9,563.99万元,23,205.64万元、29,529.67万元,与光伏行业景气度变动相匹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一)营业收入分析/2、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部分就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已上市的光伏设备制造商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情况,部分光伏设备制造商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但发行人周转率较低的合理性。光伏生产制造工艺复杂,光伏生产设备行业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和市场门槛,光伏生产设备制造商如捷佳伟创、奥特维等上市公司在产业链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对下游客户具有较强的话语权,应收账款回款相对较快,应收账款周转率相对较高。发行人为光伏行业提供的环保设备属于光伏配套设备,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与光伏生产设备厂商不具有可比性。
因此,参照与发行人市场地位接近的、同为从事光伏配套业务的上市公司如上能电气、双杰电气、易事特、和顺电气等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并与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上能电气 | 0.42 | 1.65 | 2.16 | 2.35 |
双杰电气 | 0.52 | 1.46 | 1.62 | 1.53 |
易事特 | 0.65 | 1.19 | 1.44 | 2.31 |
和顺电气 | 0.35 | 1.09 | 1.47 | 1.35 |
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 | 0.49 | 1.35 | 1.67 | 1.89 |
仕净环保 | 0.27 | 1.28 | 1.47 | 1.09 |
四、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1、获取分行业的收入明细表,检查行业分析划分的准确性;
2、查询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了解光伏行业市场同期变化情况,分析发行人业绩与行业发展的匹配情况;
3、查阅已上市的光伏配套设备公司招股书、公开披露年报,获取应收账款周转率相关数据,分析发行人与已上市的光伏配套设备厂商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情况。
(二)核查意见
1、发行人已按细分行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来自泛半导体行业的收入构成情况;
2、发行人向光伏行业客户销售收入与光伏行业景气度变动匹配;
3、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已上市的光伏设备制造商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情况,部分光伏设备制造商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但发行人周转率较低具有合理性。
问题八:关于应收账款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逾期比例为46.45%、47.55%、34.07%、
33.10%,截至2019年末逾期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客户共计13个,占逾期款项的58%,其中9家逾期超过1年;报告期内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91.93万元、559.23万元、98.49万元、98.49万元。
请发行人:
(1)按下游应用领域和客户类型分别披露逾期账款构成,分析并披露逾期比例较高、逾期时间较长、回款速度较慢的情况是否为行业普遍情况,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在订单获取方面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形;
(2)补充披露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和测试过程,“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结合应收账款历史坏账率及回收情况分析并披露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计提的充分性;
(3)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时,测算如果按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较高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比例计提坏账损失,对报告期各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逾期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余额占比逐年下降、逾期年限超过两年的余额占比逐年升高的原因,对于逾期时间较长且金额较大的客户,结合其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逐一分析其信用风险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按下游应用领域和客户类型分别披露逾期账款构成,分析并披露逾期比例较高、逾期时间较长、回款速度较慢的情况是否为行业普遍情况,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在订单获取方面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的情形;逾期应收账款按下游应用领域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
泛半导体 | 19,123.55 | 75.02% | 16,044.40 | 63.72% | 12,619.30 | 49.00% | 8,938.11 | 39.18% |
其中:光伏 | 15,401.15 | 60.42% | 13,392.74 | 53.19% | 9,074.79 | 35.24% | 6,004.80 | 26.32% |
钢铁冶金 | 1,730.80 | 6.79% | 3,621.40 | 14.38% | 3,238.84 | 12.58% | 249.40 | 1.09% |
其中:沙钢集团 | 675.94 | 2.65% | 1,998.23 | 7.94% | 2,929.84 | 11.38% | - | 0.00% |
其他行业 | 4,635.28 | 18.19% | 5,512.14 | 21.90% | 9,894.21 | 38.42% | 13,624.87 | 59.73% |
合计 | 25,489.63 | 100.00% | 25,177.94 | 100.00% | 25,752.35 | 100.00% | 22,812.38 | 100.00% |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
最终用户 | 20,154.26 | 79.07% | 22,228.06 | 88.28% | 23,873.20 | 92.71% | 20,184.53 | 88.48% |
总包方 | 2,703.43 | 10.61% | 2,710.34 | 10.76% | 1,616.66 | 6.28% | 2,524.33 | 11.07% |
贸易商 | 2,631.94 | 10.33% | 239.54 | 0.95% | 262.49 | 1.02% | 103.52 | 0.45% |
合计 | 25,489.63 | 100.00% | 25,177.94 | 100.00% | 25,752.35 | 100.00% | 22,812.38 | 100.00% |
行人在该行业的回款周期。发行人光伏行业客户晶科能源、晶澳太阳能、天合光能、阿特斯、隆基股份、东方日升、正泰太阳能、无锡尚德、协鑫集团等多为业内规模较大、市场地位较高的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强,该类客户均为公司长期合作客户,虽然因回款周期较长导致发行人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但应收账款不可收回的可能性很小。从长远来看,新能源产业是国家重点推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光伏发电作为我国能源结构中不可或缺的新能源之一,随着技术的提高、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的改善,预计未来光伏企业盈利能力及财务资金状况将有明显改善,有利于发行人应收账款的收回。另一方面,发行人钢铁冶金行业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主要为沙钢集团的应收账款。沙钢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民营钢铁企业、世界500强,该客户在付款时需多环节审批,内部程序严格,并且在产业链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另外,近年来钢铁冶金等下游行业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资金面偏紧,客户出于自身经营资金安排的考虑,付款周期较长。虽然因回款周期较长导致发行人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但该客户资金实力雄厚,应收账款不可收回的可能性很小。为便于说明光伏行业上游配套厂商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参照与发行人市场地位接近的、同为光伏配套厂商的上市公司上能电气、双杰电气、易事特、和顺电气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分析。由于无法获取上述公司应收账款逾期金额,统一将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视为逾期应收账款。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与上述可比公司未逾期应收账款与已逾期应收账款比例情况如下:
账龄 | 易事特 | 和顺电气 | 上能电气 | 双杰电气 | 平均 | 仕净环保 |
1 年以内 | 55.23% | 74.88% | 63.30% | 76.00% | 67.35% | 66.90% |
1年以上 | 44.77% | 25.12% | 36.70% | 24.00% | 32.65% | 33.10% |
过放宽信用期获取订单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二)流动资产构成及其变化/3、应收账款”部分就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补充披露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和测试过程,“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结合应收账款历史坏账率及回收情况分析并披露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计提的充分性;
期末余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公司对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具备以下特征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非重大应收款项的特征,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
“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为:A、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B、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发生违约; C、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及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比例 |
2020年6月30日 | 70,152.33 | 8,322.28 | 11.86% | - | - |
2019年末 | 73,909.10 | 7,793.29 | 10.54% | 488.62 | 0.66% |
2018年末 | 54,163.52 | 5,915.37 | 10.92% | - | - |
项目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比例 |
2017年末 | 49,113.10 | 3,909.25 | 7.96% | 80.28 | 0.16% |
量分析/(二)流动资产构成及其变化/3、应收账款”部分就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逾期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余额占比逐年下降、逾期年限超过两年的余额占比逐年升高的原因,对于逾期时间较长且金额较大的客户,结合其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逐一分析其信用风险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逾期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余额占比逐年下降,主要系公司不断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对到期应收账款进行催收所致。逾期年限超过两年的余额占比逐年升高,主要系部分客户到期款项未及时收回导致长账龄金额增加,其中金额较大的逾期超过两年的应收账款客户主要包括江西展宇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等,截至2020年6月末逾期金额500万元以上且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逾期金额 | 逾期期限 | 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 信用风险及坏账准备 |
江西展宇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 2,426.10 | 0-3年 | 江西展宇主营业务为高效太阳能电池、光伏组件生产、光伏电站开发等,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公司自2010年开始与江西展宇开展业务合作并进入其供应商体系,多年持续为其供应废气处理设备,根据发行人与其合作历史,不存在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 | 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发行人已按照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2020年6月末计提坏账准备576.97万元,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
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 1,750.13 | 0-3年 | 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太阳能硅片、太阳电池、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及其组件,其母公司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纽交所代码:JKS) 是全球知名的光伏企业,在全球拥有多个生产基地。公司自2009年开始与晶科能源合作,通过其内部审核后成功进入其供应商体系,多年来持续向其各地生产基地供应废气处理设备。截止2019年12月31日, | 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发行人已按照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2020年6月末计提坏账准备467.96万元,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
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1,098,226.25万元、净资产491,517.43万元。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为行业内规模较大、市场地位较高的光伏厂商,抗风险能力较强,逾期应收账款不可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综上,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 | ||||
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1,041.60 | 1-2年 | 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襄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薄膜太阳能能源产品销售。襄城汉达作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客户资信良好,偿付能力较强,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 | 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发行人已按照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2020年6月末计提坏账准备156.24万元,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
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 865.42 | 2年以上 | 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新型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及其关键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上市公司欧菲光控股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25,045.79万元、净资产为18,144.43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96,229.31万元,其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 | 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发行人已按照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2020年6月末计提坏账准备400.39万元,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
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736.06 | 0-2年 | 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光伏电池新能源技术研发、制造及销售。公司自2018年开始与阜宁苏民合作,经专业技术交流并通过其内部审核后成功进入其供应商体系。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客户资信良好,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 | 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发行人已按照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2020年6月末计提坏账准备87.32万元,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
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 | 674.77 | 0-2年 | 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根据其公司主页披露的信息,公司注册资本16.8亿元,总资产31亿元,现可生产4-70μm高精电解铜箔,年产能近3万吨,产品销往松下电工、LG化学、三星SDI等国际知名企业。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客户资信良好,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 | 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发行人已按照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2020年6月末计提坏账准备101.12万元,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
济源中联水泥 | 652.18 | 3年以上 | 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方为港股上市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且无客观证据表 |
有限公司 | (03323.HK),公司生产经营良好,客户资信良好,客户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无客观证据表明其存在减值。 | 明其存在减值,发行人已按照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2020年6月末计提坏账准备509.89万元,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 ||
合计 | 8,146.26 | / | / | / |
用损失率/计提比例,测算按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较高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比例计提坏账损失,测算对报告期各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应收账款逾期明细表,了解主要逾期客户情况及逾期原因,并分析合理性;查询逾期时间较长且金额较大的客户的公司主页、已公开数据,了解其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结合发行人坏账计提政策,分析其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二)核查意见
1、发行人已按下游应用领域和客户类型分别披露逾期账款构成,发行人不存在为获取订单放宽信用期的情形;
2、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计提具有充分性;
3、发行人已测算按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较高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比例计提坏账损失,并测算对报告期各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4、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逾期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余额占比逐年下降、逾期年限超过两年的余额占比逐年升高的原因,对于逾期时间较长且金额较大的客户,已逐一分析其信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九:关于2020年业绩审核问询回复显示,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中85.38%来自制程污染防控设备和末端污染治理设备,而2017年至2019年上述成套设备的收入占比超过98%。2020年第二季度制程污染防控设备处理量≥60万m3/h的合同中,有两个合同收入金额分别为725.66万元、555.75万元,显著低于其他同级别处理量的合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2020年1-9月按产品类别的收入构成情况,除制程污染防控设备和末端污染治理设备以外的收入占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对该类收入贡献较大的项目和客户情况;
(2)结合行业竞争情况、发展趋势和客户拓展情况等因素,补充披露非成套设备类收入规模及比重增加的情况是否是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趋势,是否具有偶然性;
(3)2020年第二季度上述两个合同项目与其他第一层类别的合同项目处理量和处理标准等差异情况,合同金额相差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4)2020年10月和11月业绩实际情况与预测数的对比情况。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020年1-9月按产品类别的收入构成情况,除制程污染防控设备和末端污染治理设备以外的收入占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对该类收入贡献较大的项目和客户情况;
2020年1-9月,发行人按产品类别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主营业务收入 | 占比 |
制程污染防控设备 | 23,900.13 | 60.29 |
末端污染治理设备 | 10,195.38 | 25.72 |
远程在线监测系统 | 3,513.45 | 8.86 |
托管运维服务 | 53.11 | 0.13 |
第三方检测服务 | 577.49 | 1.46 |
环保工程服务 | 1,400.00 | 3.53 |
合 计 | 39,639.56 | 100.00 |
二、结合行业竞争情况、发展趋势和客户拓展情况等因素,补充披露非成套设备类收入规模及比重增加的情况是否是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趋势,是否具有偶然性;
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非成套设备销售收入分别为499.64万元、1,123.25万元、1,157.34万元及2,243.5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27%、1.64%、1.58%及5.66%。
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成套设备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均超过90%,为发行人主要的收入来源。发行人非成套设备销售收入及占比呈增长趋势,有两方面原因:第一,发行人于2018年9月收购了顺泽环境51%股权,自收购完成之日起将顺泽环境及其全资子公司顺泽检测的收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自2018年起新增第三方检测业务收入;第二,2020年1-9月,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项目完工验收并确认收入,发行人确认环保工程服务收入1,400.00万元。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即定位为专业环保设备供应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积累了数量可观的优质客户群。一方面,基于现有客户群体的扩产、改造等需求,向其销售环保设备,并为其提供托管运维、环保工程服务等环保增值服务,持续提高环保综合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发行人也不断地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的方式开拓新行业、新客户。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趋势仍将以环保成套设备销售为主,辅之以环保增值服务。因此,2020年1-9月非成套设备销售收入规模及比重增加系公司远程在线检测系统、环保工程服务业务在2020年实现一定规模的销售所致,是公司多年来持续提高环保综合服务能力的必然结果。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部分就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2020年第二季度上述两个合同项目与其他第一层类别的合同项目处理量和处理标准等差异情况,合同金额相差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除尘设备、废气处理系统项目合同金额较低主要系该项目以除尘设备为主,废气设备较少,而除尘设备单价较低;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废气处理系统项目合同金额较低主要系该项目处理物不含氮氧化物,工艺不同,所需设备数量较少。
因此,上述两个项目合同金额较低主要系处理污染物类型、设备构成等不同所致,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部分就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2020年10月和11月业绩实际情况与预测数的对比情况;
2020年10-11月,业绩实际情况与预测数的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主营业务收入 |
实际数(万元) | 9,189.15 |
预测数(万元) | 8,431.71 |
实现程度 | 108.98% |
五、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发行人2020年1-9月项目明细表,了解除制程污染防控设备和末端污染治理设备以外的收入占比增长的原因;查阅主要销售合同,通过企查查、同花顺、百度搜索引擎等查询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
2、取得并复核发行人2020年1-9月非成套设备明细表,询问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非成套设备收入规模及占比增加的原因;
3、查阅2020年第二季度向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合同,询问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合同金额较低的原因;
4、取得并复核2020年10月和11月收入明细表,与预测数进行对比。
(二)核查意见
1、2020年1-9月除制程污染防控设备和末端污染治理设备以外的收入占比增长主要系发行人在2020年1-9月完成了江苏龙恒新能源有限公司车间智能监测控制系统的供货以及完成了天合光能(宿迁)光电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项目,分别确认了远程在线监测系统收入3,362.83万元和环保工程服务收入1,400.00万元;
2、2020年1-9月非成套设备销售收入规模及比重增加系公司远程在线检测系统、环保工程服务业务在2020年实现一定规模的销售所致,是公司多年来持续提高环保综合服务能力的必然结果;
3、2020年第二季度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除尘设备、废气处理系统项目和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废气处理系统项目合同金额较低主要系所使用的设备、工艺等不同所致,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已完成了2020年10-11月的业绩预测数,发行人业绩预测是谨慎、合理的。
本页无正文,仅为《关于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