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军先生、刘翔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刘军先生、刘翔先生出具的《告知函》。刘军先生、刘翔先生已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2月25日合计减持公司股份9,050,4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 %。现将减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刘军 | |||||
住所 | 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刘翔 | |||||
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清真路***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2月25日 | |||||
股票简称 | 聚隆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475 | |||
变动类型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方式 | 减持比例 | |||
A股 | 2,250,410 | 集中竞价 | 0.54% | |||
A股 | 6,800,000 | 大宗交易 | 1.62% | |||
合 计 | 9,050,410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 2.15%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刘军合计持有股份 | 62,489,903 | 14.88% | 53,439,493 | 12.72%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5,622,475 | 3.72% | 6,572,065 | 1.56%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6,867,428 | 11.16% | 46,867,428 | 11.16% |
刘翔合计持有股份 | 86,538,304 | 20.60% | 86,538,304 | 20.6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1,634,577 | 5.15% | 21,634,577 | 5.15%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64,903,727 | 15.45% | 64,903,727 | 15.45% |
合计持有股份 | 149,028,207 | 35.48% | 139,977,797 | 33.3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7,257,052 | 8.87% | 28,206,642 | 6.72%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11,771,155 | 26.61% | 111,771,155 | 26.61%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刘军先生、刘翔先生已按照相关规定将减持计划进行了预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8)。 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6日,刘军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72,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1)。 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0日,刘军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47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 %。 2020年12月25日,刘军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军先生、刘翔先生实际减持股份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6. 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 不适用) | |
7. 30% 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 不适用) | |
8.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告知函? |
注:(1)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减持比例是根据计算所得,尾差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
特此公告。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