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因董事长陈明军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财务总监周玲女士主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528,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26%;其中中小股东4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672,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56%。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21,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名,代表股份187,507,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975%。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20,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64%;反对1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56,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38%;反对1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资产赠与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565,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9%;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1%;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01,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90%;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60%;弃权
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5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7,393,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反对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5%;弃权9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36,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01%;反对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3%;弃权9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居建平 张红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