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和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和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并将此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6名原股权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上述6名原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公司股权分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已离职的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南 洁 陈世杰 王贵升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