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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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拟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十八条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除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被担保人并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10%)的担保事项,只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十八条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除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被担保人并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10%)的担保事项,只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