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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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拟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2 |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3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的关联应当及时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的关联应当及时披露。 |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