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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以支付0元现金的方式收购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康”)持有的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 本次交易有利于本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 本次交易有利于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 本次交易有利于本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特此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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