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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5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0元现金的方式收购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康”)持有的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科”)1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或“本次交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号)第四条的规定,董事会经逐项对照并审慎分析与判断,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伊斯科16%股权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但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上述审批事项及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已在《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对方安耐康合法拥有伊斯科16%股权的完整权利,该等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受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伊斯科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公司将对伊斯科拥有控股权利。

3.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保持独立。

4.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公司拓宽发展空间、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实质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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