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0]AN3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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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0]AN358-2号
致: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等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万邦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情况
2012年4月23日,上市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于同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2年12月6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修订,并于同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
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5.上市公司将在董事会披露本次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万邦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万邦达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核查意见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祝文龙
________________林庆仪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