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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 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主要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

4. 公司拟聘请的评估、审计机构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除业务关系外,评估、审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5. 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荣军、李群生、张亚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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