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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本次收购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康”)持有的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股权(以下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或“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布局,有利于公司综合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3.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以0元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安耐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后,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 公司已聘请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备考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备考审阅报告。我们同意专业机构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

6.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会对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律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8. 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部分股权转让款延期支付的独立意见

受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惠州戴泽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泽特”)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公司同意与其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本次交易之剩余股权转让款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延期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计息期以实际延期的天数确定。公司本次部分股权转让款延期支付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诉,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荣军、李群生、张亚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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