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0元现金方式购买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6%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经自查,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具体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前,王飘扬先生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后,王飘扬先生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