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
采取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0元现金的方式收购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科”)1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及交易对方对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制订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内幕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
二、上市公司在聘请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后,及时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三、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多次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四、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持续登记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键时点的参与人员、筹划决策方式、交易进程备忘录等文件。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及时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严格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