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正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鉴于公司2020年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2019年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时根据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0)第220036号),需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进行更正。
综上,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正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更正前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披露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8)。
公告中“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之“(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情况为:“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5,104.35万元,营业收入为200,751.49万元,2019年净利润为6,673.17万元,营业收入为189,430.42万元,2019年净利润比2018
年增长 30.73%,净利润增长率符合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要求。”
二、更正后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情况
根据公司对2019年年度报告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以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对上述公告中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情况,进行更正如下: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鉴证报告,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5,104.35万元,营业收入为200,751.49万元,2019年净利润为6,734.33万元,营业收入为189,430.42万元,2019年净利润比2018年增长 31.93%。,净利润增长率符合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要求。”
除上述更正事项外,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其他成就条件不变。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仍成就。请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增长率符合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事宜。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增长率仍符合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增长率仍符合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事宜。
六、律师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解锁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锁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