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9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899号光启文化广场A幢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公司董事长刘成彦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洪珂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2,444,889,875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2,453,012,204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8,122,329股)。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名,代表
543,268,79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0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名,代表73,587,95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99%。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470,077,17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6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名,代表股份73,191,617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CDN-VIDEO LLC少数股东所持部分股权及相应延长对外借款期限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542,929,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6%;反对33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3,248,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1%;反对33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此项特别决议议案,同意542,882,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弃权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3,201,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9%;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1%;弃权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3、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此项特别决议议案,同意542,882,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弃权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3,201,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9%;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1%;弃权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岳永平律师、杨婧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