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作为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靳庆军、高刚、章顺文、陈燕燕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