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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四川路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6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20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了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及公司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股票的事宜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均由此增加,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2原第二条删除,之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并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3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5,325,510元,实收资本3,705,325,510元。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77,570,289元,实收资本4,777,570,289元。
4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5,000万股。公司的发起人......2020年2月,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94,800,000股,发行后公司股本增至3,705,325,510股。第十八条 增加两款,依次作为该条最后两款 2020年11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064,274,779股,发行后公司股本增至4,769,600,289元。 2020年12月,公司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7,970,000股,发行后公司股本增至4,777,570,289股。
5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705,325,510股,全部为普通股股票。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77,570,289股,全部为普通股股票。
6删除第八章“党的组织及党建工作”,增加第五章“公司党组织”,之后相关章、条款序号相应调整。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中国共产党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中国共产党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九十八条 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第九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7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同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应当对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进行签署,通过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远程电子签名完成签署。
8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9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监事会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者多功能通讯的方式。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的,应当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增加第三款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签署会议决议。通过多功能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远程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决议等会议文件。 增加第四款 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该事项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2020年12月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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