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400080股票简称:华业
编号:临2020-13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
临2020-130),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辽0204民初28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尚建筑”)
被执行人:大连海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孚”)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2020)辽0204民初2881号《执行通知书》相关内容
申请执行人清尚建筑与被执行人大连海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辽0204民初59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2020年9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1、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支付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申请执行费。
三、(2020)辽0204民初2881号《报告财产令》相关内容
被执行人大连海孚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辽0204民初28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