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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正电气: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6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3、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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