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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李家权、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事项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李家权、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二、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1、本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事项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三、关于修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修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公司法人治理能力。

2、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事项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修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宏民:

吴 越:

罗 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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