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本制度所指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PVC期货品种,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资金额度以不超过公司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为限。
第三条 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作为负责期货交易业务领导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经公司董事局授权,行使期货交易业务管理职权,期货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期货主管领导及财务总监组成。总裁为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全面主持开展期货业务;常务副总裁负责期货业务日常管理;期货主管领导负责主持、管理具体的期货交易业务,部署交易策略;财务总监负责资金筹措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局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的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修订,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管理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七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期货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局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情况;
2、经公司董事局授权,行使期货交易业务管理职权,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施管理办法,核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3、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及补救措施具体实施方案;
期货领导小组审计部
审 计 部 | 投资运营部 | 财 务 部 |
风险监管员 | 交 易 员 | 结 算 员 | 会计核算员 |
董事局办公室信息收集汇总员
档案管理员 | 资金调拨员 | 信息收集汇总员 | ||
供销管理
部
合规管理员
4、协调处理有关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5、其它事项。
(二)投资运营部负责具体期货交易业务及日常事务处理,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交易方案或计划的拟定,并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授权后进行期货交易工作;
2、制定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3、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拟定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交易方案或交易计划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决策,并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授权后按照期货主管领导的指令进行期货交易工作;
4、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使用等账户管理日常工作;
5、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6、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三)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其主要职责为:
1、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控制措施情况;定期审查公司期货交易业务风控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交易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2、定期审查公司期货交易业务交易的相关业务记录,交易行为
是否符合期货领导小组决策的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3、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及时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
4、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四)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交易资金的划拨,对公司期货交易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控,及时识别和防范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期货合约相关产品成本实施的财务分析。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公司内部期货保证金预警体系,并落实执行;
2、对公司期货业务的交易确认、负责资金结算管理及资金风险内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3、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结算风险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识别和防范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
4、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五)公司供销管理部负责市场信息收集及预测,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相关原材料、产品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期货交易业务建议并及时将信息汇总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投资运营部。
(六)公司董事局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规则要求组织进行合规性审议和信息披露,并根据监管规则的变化,对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修订意见
第八条 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置相应岗位,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交易员:经授权,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向期货经
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二)结算员:根据公司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负责成交情况的预结算处理。
(三)档案管理员: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的管理。
(四)资金调拨员:负责资金调拨使用,审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资金收付等业务。
(五)会计核算员:负责套期保值财务处理工作。
(六)风险监管员: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对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价和监督;定期审查公司期货交易业务风控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情况并及时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
(七)信息收集汇总员:负责对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并及时将信息汇总上报。
(八)合规管理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规则要求组织进行合规性审议和信息披露,根据监管规则的变化,对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修订意见。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需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预计需要的保证金限额和交易方案等,必要时交易授权可与交易方案一同报批,并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签署后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二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期货交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将具体运行方案提前报董事会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效果评估等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投资运营部提出套期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调拨员根据公司期货交易实施方案实施资金调拨;结算员根据公司的账户资金余额和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控制账户资金风险,并通知交易员。
第十七条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十八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将与期货经纪公司初步确认
的成交单传给结算员,结算员进行预结算处理,并将预结算结果传递给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在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成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若核查无误,则由结算员在账单上签字并向期货经纪公司发确认;若不一致,则需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按需传递给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和档案管理员,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档案管理员对资料进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应提前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业务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执行;涉及税务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执行;
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管理办法,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负责对期货业务、资金划拨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运营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
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要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专用风险保证金来源于公司实现的利润和期货交易收益,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不得超过三千万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及其他相关部门。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监管员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部
门主管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及其他相关部门: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披露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四)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期货专题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五)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六)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并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在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期货业务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报告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每日报告。投资运营部和财务部制作套期保值业务日报表,及时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等。套保资金帐户如出现盈余,帐户金额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规定限额应将超过部分划入公司指定银行帐户。
第四十条 交易员每日与结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套保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报告。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 年,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5年。
第十章 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
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六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四十七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
第四十八条 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按时交割,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四十九条 当期货行情出现不利于套保的单边行情时,在实物交割以前企业有可能出现浮亏甚至巨额浮亏时,按原先的套保方案实施。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相关人员需按照规定程序及授权进行操作,越权操作的,由越权者对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公司视情
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奖惩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为充分调动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客观评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公司应配套建立实施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工作的奖惩机制并持续完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