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修订后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