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