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公司与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拟认购方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内容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2、本次发行对象新疆华凌国际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