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51号)等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制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方案,相关承诺主体已经出具了承诺,有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