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修改《公司章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决策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同意将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