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关于调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