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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5

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和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容诚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较强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审议聘用容诚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续聘容诚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华勇 李 健 钟 刚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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