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
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文浩、戴克勤、刘斌
2020年12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