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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5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必要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950.2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广西靖西天桂氧化铝项目、新疆天展新材超高纯铝一期及研发中心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发行相关费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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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锋 刘 亚 洪茂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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