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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5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我们认为:本次将募集资金账户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投资建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我们同意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我们认为:在该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助于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2021年新增融资类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新增融资类担保预计及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2021年新增履约类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新增履约类担保预计及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子公司业务开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于2021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审议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等值美元12亿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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