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与瑞安市大爱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相关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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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奇 王 谦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于 博 于春明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