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崔 奇 王 谦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于 博 于春明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