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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4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3日(星期三)14:30;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3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中坤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6、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8日和2020年12月1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6名,合计持有公司1,201,581,045股股份,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0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合计持有公司475,345,715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3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20名,合计持有公司726,235,33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6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1名,代表股份14,599,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782,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名,代表股份13,816,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是否 通过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1.00《关于为子公司参与马来西亚轻轨三号线项目相关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1,199,971,84599.86611,609,2000.133900通过
2.00《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199,998,14599.86831,582,9000.131700通过
此表中“比例(%)”指投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1.00《关于为子公司参与马来西亚轻轨三号线项目相关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12,989,97088.97751,609,20011.022500
2.00《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3,016,27089.15761,582,90010.842400
此表中“比例(%)”指投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8日和2020年12月8日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韶华、顾鼎鼎。

3、法律意见结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全文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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