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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公告日期:2004-10-26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注意到最近境内有关媒体关于本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报道,为此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我公司于10月中旬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本公司所得税会计政策为纳税影响会计法,根据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本公司在申报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14.04亿元。3季度本公司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19.09亿元,调整后为5.05亿元。依据税法规定,本公司期初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累计亏损额为16.16亿元,扣除3季度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05亿元,3季度末公司税务亏损累计余额为11.11亿元,按照目前公司产品的价格水平,管理层预计上述亏损可在未来5年内弥补。因此,2004年9月30日按33%的所得税税率,需确认的3季度递延税款资产为3.66亿元,同时增加3季度净利润3.66亿元。
    从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看,在原材料和产品市场不出现大幅波动的条件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将对本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公司2004年全年递延税款资产预计可实现约4.4亿元,由此相应增加净利润约4.4亿元。
    除上述政策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本公司同时享受购建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的规定,具体抵扣数额有待相关税务机关审批,预计2004年可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1,000万元,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
    有关本公司3季度所得税优惠的影响详情已经反映于2004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2004年3季度报告中,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本公司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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