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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光精密: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3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证券代码:430510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QINGDAO FENGGUANG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太湖路2号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丰光精密”)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自丰光精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丰光精密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控制的股份。

(3)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次发行股份转让限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承诺赔偿发行人因本公司/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2、董事的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次发行股份转让限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发行人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注:除发行人董事长李军、总经理李伟持股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稳定股价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触发条件: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50%。

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承诺如下:

发行人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发行人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发行人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承诺如下:

在发行人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自愿依法履行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

4、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承诺如下:

在发行人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自愿依法履行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及增持公司股票的补充承诺》

若发行人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之日后3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则丰光投资将在达到触发上述条件之日起10日内向发行人提交由其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并由发行人公告将启动增持发行人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超过1,000万,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丰光投资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①发行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价;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为降低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填补:

(1)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2)加快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3)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4)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公司/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如果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本人对此不持有异议。

(四)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且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当年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3)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每股收益不低于人民币 0.1 元;

4)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项目建设投入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或金额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2)公司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可对公司分红政策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在确保足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

金转增股本。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发行人或本公司法定信披渠道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4、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发行人或本单位法定信披渠道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单位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单位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单位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单位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单位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公开发行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六)关于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声明:本公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本次公开发行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3、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公司/本人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公司/本人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4、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5、控股股东承诺:本公司将持续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公司/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公司/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公司/本人已向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2017年以来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本公司/本人以及本公司/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公司/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九)关于无资金占用的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作为丰光精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丰光精密资金的行为。

2、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丰光精密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丰光精密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丰光精密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关于欺诈发行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挂牌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如违反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购回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精选层挂牌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同时,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的,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十一)关于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十二)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已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担审计业务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

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精选层挂牌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交易。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实行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首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之后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初期的涨跌幅限制较小,提高了交易风险。

另外,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说明

本次发行涉及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稳定股价的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关于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声明与承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详见公开发行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如下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在的行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随着下游制造业客户需求的不断增长和行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内具有领先技术、优质客户和资金优势的企业,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企业间差异化竞争态势日趋明显。如果公司不能在技术创新、产品品质与质量、市场开拓等方面持续提升,将导致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主要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44%、

72.80%、68.19%和75.92%,主要客户相对集中,且公司与主要客户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短时间内订单不足、经营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

者回款不及时,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公司业务开拓周期长的特点,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客户的数量和业务规模较小,如果公司新客户的开发效果不及预期或者后续新增客户订单供应不及预期,也将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以精密机械加工、压铸制造为核心并致力于为工业自动化、汽车、半导体、轨道交通等行业提供核心零部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始终坚持以技术实力为根基,不断创新升级公司的技术水平,在高端精密制造技术和生产工艺领域取得多项突破。公司技术实力的积累和进一步创新依赖于公司梯队式的技术人员,目前公司重视对技术人员的管理,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为技术人员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以维持和吸引公司的人才队伍,降低技术人员的流失风险。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技术人员的依赖度将进一步提升,如果公司在业务拓展中不能吸引到各领域所需的高端人才或者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流失,则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4、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风险

公司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市场分析,在项目规划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如期实施奠定了相对坚实的基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全面达产后,公司预计每年将新增工业自动化领域零部件804.00万件、半导体产品零部件200.00万件,合计约1,004.00万件的生产能力。

但鉴于公司现有产能利用率尚未满负荷的实际情况,且项目有2年建设期,客观存在市场环境、未来行业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不确定性因素。若未来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场需求增速低于预期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使得公司存在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曾任职副董事长的诺赫德液压系统(常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20年9月17日,诺赫德已完成副董事长辞任备案,并取得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外

商投资公司备案通知书》((040701711)外商投资备案[2020]第09160001号),根据该备案通知书,发行人董事长李军先生已不再担任诺赫德的副董事长。

第二节 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80号):

“一、核准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200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全国股转公司同意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0〕3949号):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司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在精选层挂牌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司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在精选层挂牌相关信息

(一)精选层挂牌时间:2020年12月28日

(二)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三)证券代码:430510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3,158.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263.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7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0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挂牌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挂牌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9,691,37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9,691,378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挂牌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挂牌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91,89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92,94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5万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05万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九)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挂牌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发行人的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挂牌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挂牌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挂牌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发行人的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时选择的具体进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标准及其说明

发行人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市值为8.41亿元;发行人2018年、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孰低值分别为2,145.80万元、2,452.17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2.30%、10.06%,平均为11.18%。本次公开发行后指标符合所选定的进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FENGGUANG PRECISION MACHINERY CO.,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12,458.137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7月1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9月23日
住所: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太湖路2号
经营范围:精密轴承及各种电机轴的制造,各种精密机械零部件的加工、组装;铝合金部件及锌合金部件压铸成型及加工,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精密机械加工件和压铸件等金属零部件以及提供金属零部件加工劳务
所属行业: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 股转系统行业分类: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
邮政编码:266300
电话:0532-87273528
传真:0532-87273528
互联网网址:www.qdfg.cn
电子信箱:fgzq@fengguang.net.cn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吕冬梅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532-8727 3528
公司名称青岛丰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73296543A
注册地址青岛市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二期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投资顾问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股权架构李军持有100%股权
成立时间2013年8月22日
经营期限2013-08-22至2033-08-21
简要财务数据(万元)2020年6月30日/2020年1-6月2019年12月31日/2019 年度
总资产10,749.4410,785.28
净资产3,473.383,509.47
净利润-32.40-188.93
单体报表经青岛日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李军间接持股85,677,500董事长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2李伟间接持股5,862,500董事、总经理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3吕冬梅-董事、董事会秘书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4苗佳-董事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5及元义-董事2020年5月18日至2022年9月5日
6赵春旭-独立董事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9月5日
7洪晓明-独立董事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9月5日
8刘政-监事会主席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9秦政-监事2019年9月6
日至2022年9月5日
10张秀美-职工代表监事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11王学良-财务总监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青岛丰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9,815,00064.0779,815,00060.6679,815,00060.18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29日)次日至完成股票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之日起12个月以内-
青岛鼎盛全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1,725,0009.4111,725,0008.9111,725,0008.84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29日)次日至完成股票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之日起12个月以内-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175,0000.13700,0000.53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 6 个月-
限合伙)
山东华宸财金新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5,7500.10543,0000.41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 6 个月-
山东海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9,2500.03157,0000.12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 6 个月-
小计91,540,00073.4891,890,00069.8492,940,00070.07--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33,041,37826.5239,691,37830.1639,691,37829.93--
合计33,041,37826.5239,691,37830.1639,691,37829.93--
序号股东名称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青岛丰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9,815,00060.6612个月79,815,00060.1812个月
2青岛鼎盛全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1,725,0008.9112个月11,725,0008.8412个月
3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9,999,5007.609,999,5007.54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国信(青岛胶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331,3785.577,331,3785.53
5光洋技研株式会社5,450,5004.145,450,5004.11
6青岛国信招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25,0002.913,825,0002.88
7青岛高创澳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175,0001.652,175,0001.64
8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33,9041.471,933,9041.46
9上海滦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53,5000.881,153,5000.87
10王秀妮489,0000.39---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0,0000.536个月
合计123,897,78294.18-124,108,78293.5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发行数量:700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805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1、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6.39元/股。

2、市盈率:

(1)32.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1.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4.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2.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34.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33.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19元/股(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总股本计算);0.18元/股(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38元/股(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2.41元/股(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73.00万元。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书》(中兴华验字【2020】第030032号),确认公司截止2020年12月18日,发行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1,581,3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473.00万元,资金已全部到位。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根据会计师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最终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857.62万元,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550.00万元;

(2)会计师费用188.68万元;

(3)律师费用103.77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15.09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0.08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615.38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4,286.33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0年12月14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05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665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80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3,263.1378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6.07%。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甲方)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工业自动化类精密金属部件扩产项目、半导体制造装备类精密金属部件扩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流水,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丙方,乙方向丙方提供专户的银行流水;

5、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银行流水,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6、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报告。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及使用,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以及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挂牌公告书出具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牛振松、张刚
项目协办人:程显宁
项目其他成员:赵景辉、王辰璐
联系电话:0531-89606226
传真:0531-89606226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盖章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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