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议案》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董事会确定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3日,授予价格为3.06元/股。该授予日和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经审核,公司业绩已满足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均符合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规定。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达成。
三、本次授予最终确定的激励对象共2,765人,授予总股数为91,203.6万股,符合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激励范围,未超过授予总股数。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12月23日为授予日,以3.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65名激励对象授予91,203.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 谌 郑昌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