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4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20-106

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2月23日

? 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1,203.6万股

根据2020年12月7日召开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或“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议案》。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条件已达成,同意进行授予。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股票计划》”或“本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3日,以授予价格3.06元/股向2,765名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91,203.6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9月17日,中国建筑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年10月14日,中国建筑披露《关于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国资考分[2020]527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年11月20日,中国建筑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0年12月2日,中国建筑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以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0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主体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

2020年12月7日,中国建筑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0年12月8日,中国建筑披露《关于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020年1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事项相关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股票计划》《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激励对象2019年度个人考核情况,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达成。具体如下:

1、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满足授予条件。

业绩指标授予条件2019年完成值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4.28%或9.73%)16.07%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13.8%或9.39%)14.19%
经济增加值(EVA)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 (288亿元)384亿元

2、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股票计划》有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不存在《股票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12月23日

2、授予数量:91,203.6万股

3、授予人数:2,765人

4、授予价格:3.06元/股

5、股票来源: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A股股份,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股票来源,截至2020年12月14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为

912,036,000股。

6、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有效期。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

(2)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锁期。限售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可以在不低于3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日期解锁比例
授予日两年以内0
授予日起两周年1/3
授予日起三周年1/3
授予日起四周年1/3

7、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

根据国资委批复以及《股票计划》,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2,800人,授予总股数不超过10亿股。

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最终符合授予条件且自愿参与的激励对象共2,765人,授予总股数为91,203.6万股。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职务姓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数量占本次授予比例获授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董事会秘书薛克庆720.08%0.0017%
公司关键骨干人员(2,764人)91,131.699.92%2.1716%
合计(2,765人)91,203.6100.00%2.1733%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共2,765人,授予总股数为91,203.6万股,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12月23日,授予价格为3.06元/股。

三、参与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公司于收到激励对象认购股份的价款时,将收到的认购款计入银行存款,根据授予的库存股成本转销库存股,同时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并针对本计划的回购义务计提相关负债。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本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在解除限售日,如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冲销授予日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义务计提的相关负债。如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

售而失效或作废,就实际回购的股票进行处理。解锁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相关程序。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