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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4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13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批准《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骏马环保重整计划》”),并终止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重整程序。

一、骏马环保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于前期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子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深圳中院分别裁定受理了对公司、子公司骏马环保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骏马环保重整管理人。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骏马环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3日下午14:30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由债权人审议表决《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等事项。骏马环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0年11月20日结束线下表决。根据统计结果,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骏马环保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鉴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恢复,依法由有财产担

保债权组再次表决《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同时,根据骏马环保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的协商,骏马环保管理人不对《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表决的《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详见《关于公司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暨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骏马环保重整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于2020年12月17日15时结束。根据骏马环保管理人的统计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再次表决通过了《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关于公司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7)。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骏马环保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并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20)粤03破5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经骏马环保管理人申请,深圳中院就骏马环保重整事项作出了《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12月17日,骏马环保管理人以骏马环保重整计划草案已经获得骏马环保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通过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批准骏马环保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骏马环保管理人在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依法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经第一次表决,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表决通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后,将重整计划草案提请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再次表决。经第二次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协商结果未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管理人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通过。依据

该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合法公平,依法可以批准。综上,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批准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 终止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子公司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骏马环保重整计划后,骏马环保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骏马环保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骏马环保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骏马环保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和经营方案,骏马环保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合并口径下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深圳中院已裁定终止骏马环保重整程序,骏马环保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骏马环保能否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破5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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