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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4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提案;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2020年12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三、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2月16日,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30于广东省肇庆市金渡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冯毅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由董事陈东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管、监事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8,214,1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5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07,921,3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1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14,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21,3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90%。

五、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034,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9%;反对17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4,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564%;反对17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36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

议案2.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925,6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4%;反对28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5,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470%;反对28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调整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201,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38%;反对1,012,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651%;反对1,012,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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