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福莱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23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前赎回“福莱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福莱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福莱转债”全部赎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莱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4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发行了1,45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14.50亿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7号文同意,公司14.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6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福莱转债”,债券代码“11303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福莱转债”自2020年12月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
二、“福莱转债”本次提前赎回情况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
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公司股票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福莱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3.48元/股的130%(即17.52元/股),已触发“福莱转债”的提前赎回条款。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提前赎回“福莱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福莱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具体日期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关于实施“福莱转债”赎回的公告》)登记在册的“福莱转债”全部赎回。
公司将尽快披露《关于实施“福莱转债”赎回的公告》,明确有关赎回程序、时间、价格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